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簡字第238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六簡字第238號

原告 李復田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

被告 李春梅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 律師

邱學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1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雲林縣○○市鎮○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民國110年3月2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即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4.73平方公尺之鐵皮屋予以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

被告應依如附表所示之項目、單位、數量,就其所有門牌號碼雲林縣○○市○○路00巷00號房屋3樓浴廁地板防水層失效造成原告所有相鄰門牌號碼雲林縣○○市○○路00巷00號房屋牆壁滲漏水損害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162元,及自民國109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8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3,52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0,74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3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0,16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民國(下同)109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頁);原告嗣於109年8月27日具狀變更上開請求金額為14萬元(見本院卷一第19頁),並於109年9月15日具狀追加聲明以:兩造間頂樓共同屋脊之違章越界建築部分,被告應回復原狀等語(見本院卷一第61頁);原告復於109年10月6日具狀變更前述請求金額為22萬6,000元(見本院卷一第124頁),並於110年11月4日具狀變更前述請求金額為31萬4,225元(見本院卷二第127頁)。又,原告於110年11月18日本院審理時當庭確認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2萬6,000元,及自民事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9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坐落雲林縣○○市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110年3月2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所示(A)地號面積4.73平方公尺之鐵皮屋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41頁);而原告再於110年12月7日具狀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4.73平方公尺之鐵皮屋予以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㈡被告應就其所有門牌號碼雲林縣○○市○○路00巷00號房屋(下稱16號房屋)3樓浴廁地板防水層失效造成原告所有相鄰門牌號碼雲林縣○○市○○路00巷00號房屋(下稱14號房屋)牆壁滲漏水損害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㈢被告應給付原告14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並於111年3月14日本院審理時陳稱上述聲明㈡部分,被告應依社團法人雲林縣建築師公會111年3月8日雲建師字第1110000191號函所列即如附表所示項目修繕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66頁、第200頁反面),原告上開所為,經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略以:原告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被告對於原告所有系爭土地旁居住之房屋屋頂搭蓋鐵皮屋有越界占用系爭土地之情事,原告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如下開聲明第1項所示。又原告為14號房屋所有權人,被告為16號房屋所有權人,而被告所有16號房屋因年久失修、浴廁防水工程未經妥善維護修繕,致原告所有14號房屋室內緊鄰被告所有16號房屋3樓浴廁間之牆壁發生滲漏水情事,並波及原告室內裝潢,已有妨害原告房屋所有權之行使,應由被告負責修繕排除侵害情事,此情業經社團法人雲林縣建築師公會就14號房屋2樓漏水原因作成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可參,為此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如下開聲明第2項所示。另,原告所有14號房屋因被告所有16號房屋浴廁間發生滲漏水致室內牆壁及裝潢受有損害,經原告委請廠商預估修繕費用為14萬元,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第213條第1項、第3項等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上述修繕回復原狀之費用即如下開聲明第3項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4.73平方公尺之鐵皮屋予以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㈡被告應依如附表所示之項目、單位、數量,就其所有16號房屋3樓浴廁地板防水層失效造成原告所有14號房屋牆壁滲漏水損害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㈢被告應給付原告14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答辯略以:系爭鑑定報告書雖稱,本件可判斷係16號建物3樓溶廁底板防水層失效,導致滲漏,被告否認之;本件鑑定機關以停水法測試,僅能排除部分漏水原因,尚有其餘不可歸責於被告之漏水原因(14號外部牆面防水層破損、同排其他建物水源循壁面滲漏至系爭壁面等)未被排除;系爭鑑定報告書並未提出系爭建物「鑑定期間歷經幾次大雨」之依據;系爭鑑定報告第5頁記載本件鑑定機關認定14號房屋漏水之原因可能是16號房屋3樓浴廁地板防水層失效或浴室排水、熱水管路滲漏,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獨立的漏水原因;又系爭鑑定報告第16頁至第19頁記載14號房屋檢測紀錄,多數測試點在16號3樓浴廁開水、淹水後反而較乾燥,與鑑定結果顯然矛盾,因此,本件有以紅外線檢測法補充鑑定釐清案件事實之必要;另依系爭鑑定報告及證人證述內容,本件鑑定無法得出究竟是16號房屋3樓浴廁地板防水層失效或熱水給水管滲漏或其他原因造成14號房屋漏水的情形,系爭鑑定報告無法判斷本件漏水因果關係,欠缺證明力;系爭16號房屋係被告所有之房屋,被告是否修繕該房屋,原告無權置喙,且與本件訴訟亦全然無關,與本件訴訟標的顯無關聯,不應准許;另請求鈞院囑託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補充鑑定14號房屋漏水之原因,及14號、16號房屋頂樓高帽落水頭是否可能為房屋漏水之原因,及該落水頭是否已經修繕完畢進行鑑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駁回原告之訴。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㈢如受不利益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土地及14號房屋所有權人,14號房屋2樓有漏水情事,而被告為相鄰16號房屋所有權人,其於房屋樓頂搭建鐵皮屋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圖謄本、14號房屋登記第一類謄本、現場照片等件為證(見本院卷一第4頁至第11頁、第173頁至第179頁、本院卷二第17頁至第29頁),並經本院於110年1月5日會同兩造及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測量人員、社團法人雲林縣建築師公會建築師到場履勘屬實,此有勘驗筆錄、現場照片、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110年3月5日斗地四字第1100001830號函檢附複丈成果圖即本案附圖等件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226頁至第230頁、本院卷二第56頁至第57頁),應可認定為真實。然而,原告復主張被告搭建之鐵皮屋有占用系爭土地之情事,且14號房屋2樓漏水係因16號房屋3樓浴廁間地板防水層失效所致,復經原告委請廠商估算14號房屋漏水修復費用為14萬元,據此請求被告應拆除如附圖(A)所示占用系爭土地之上述鐵皮屋,並應依附表所示項目將其所有16號房屋自行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另應給付原告14號房屋之修復費用14萬元等語,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揭情詞置辯。是本件爭執核心應為:⒈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如附圖所示(A)部分鐵皮屋,有無理由?⒉原告所有14號房屋2樓漏水原因為何?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14號房屋修復費用14萬元,並應依附表所示項目將16號房屋修繕至不漏水之狀態,有無理由?均如後述。

㈡、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如附圖所示(A)部分鐵皮屋,為有理由:

  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土地及14號房屋所有權人,而被告在其所有16樓房屋樓頂搭建之鐵皮屋有部分占用系爭土地等情,業已認定如前述;而被告並未舉證證明其占用有任何合法權源,是本件被告搭建如附圖所示(A)部分之鐵皮屋,面積共計4.73平方公尺部分係占用原告所有之系爭土地,且無任何合法權源,被告確係無權占用系爭土地等情,均應堪可認定。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4.73平方公尺之鐵皮屋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原告所有14號房屋發生漏水應與被告所有16號房屋3樓浴廁間防水層失效有關:

⒈、本院依原告聲請囑託社團法人雲林縣建築師公會鑑定,經該公會指派 葉智欽 建築師、 鍾旻成 建築師至現場勘查鑑定後,出具系爭鑑定報告,其鑑定結論為:「⒈本案漏水處為14號及16號之共同壁,需釐清究為14號或16號為漏水源,故就兩戶之冷水及熱水供水管路系統、(雨水、生活雜廢水)排水系統、浴廁之地板防水進行測漏。⒉14號(原告)部分,冷水及熱水供水管路系統於鑑定期間均處於正常使用狀態;雨水排水系統於鑑定期間已歷經幾次大雨,生活雜廢水排水於鑑定期間均屬正常運作;以上兩種情境下,漏水點並無滲漏之情形。14號之浴廁距離漏水點為對側,且路徑上之壁面、地面及平頂均未有水漬或潮氣等引起之漆面脫落情形,故可排除14號浴廁地板防水滲漏之情形。⒊16號(被告)部分,雨水排水系統因屬兩戶共同立管,歷經幾次大雨,漏水點並無滲漏之情形;冷水供水管路系統經開水測試三天結果,漏水點無明顯之含水率變化;熱水供水管路系統與三樓浴廁之地板滲漏經開水測試三天結果,漏水點則出現較為明顯之含水率變化。⒋綜上,14號(原告)照片處之漏水原因,可較為明確判斷為16號(被告)三樓浴廁地板防水層失效因而滲漏造成。漏水機理推測為使用浴室之排水(含浴缸及地板)或熱水管路滲漏,水以毛細現象滲入磁磚面層在結構體經過樓板面之施工縫穿過共同壁滲入14號(原告)梯間,由壁面滲出,造成裝修材損壞及後側房間靠天花板處水漬及油漆剝落。另一方面,水滲入三樓樓板結構體,故16號(被告)二樓梯間平頂出現嚴重之水漬及油漆剝落情形。」(見系爭鑑定報告第5頁),此有社團法人雲林縣建築師公會110年10月12日雲建師字第1100001120號函檢附系爭鑑定報告可佐(見本院卷二第120頁,系爭鑑定報告外放),是依前揭鑑定結果可知,原告所有14號房屋2樓漏水之原因,係被告所有16號3樓浴廁間地板防水層失效所造成。

⒉、被告對此則否認之,並聲請傳喚負責辦理本次鑑定之葉智欽建築師到庭作證,證人葉智欽於110年12月16日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你是否受社團法人雲林縣建築師公會指定,對本件雲林縣○○市○○路00巷00號、16號房屋實行漏水鑑定?)有。」、「(你是否具有建築師資格?何年考取?)有建築師資格,民國96年考上的。」、「(除了本件以外,你是否曾經在其他案件,經法院囑託,對房屋實行漏水鑑定?件數為何?)沒有。」、「(社團法人雲林縣建築師公會是否曾經在其他案件,經法院囑託,對房屋實行漏水鑑定?件數為何?)公會是否有接受其他漏水鑑定,我不清楚。」、「(你以何種方式對前揭二房屋實行漏水鑑定?)我在鑑定報告書,有提到,我將我的程序有將兩造報告,依我的專業來講,漏水的部分,一般來講,可能漏水的情形,會有給水管的漏水,給水管有分冷、熱水,另外一個部分,是排水管的漏水,除了這個之外,還有浴室的部分滲漏水,我在本件鑑定的做法,從給水管的部分去做,在過來,排水的部分經過幾次的大雨也沒有滲漏的情形,所以我們就從浴室的滲漏水去做進一步的檢測,在之前,給水管的冷水管部分確定沒漏水,經過我現場實際的測量及房子剖面的關係,發現可能是16號三樓浴廁的部分滲漏的情形比較大,因為三樓的浴廁跟14號的浴廁的平面形狀不太一樣,判斷應該有經過修改過,以經驗來講,通常修改過的浴廁比較容易防水滲漏的情形,特別是16號在等於2樓的頂板有滲漏情形相當嚴重,因為我們在施工的過程,樓層的接縫為施工縫,很容易滲漏,14號滲漏的位置正好呼應這個位置,所以最後一次浴室的滲漏的測試是地板做淹水測試,經過水分子儀器測試確實有比較明顯濕度的變化,所以可以明確判斷出是浴室地板的滲漏。」、「(你剛才提到『以經驗來講,通常修改過的浴廁比較容易防水滲漏』你既不曾接受法院囑託執行漏水鑑定,如何仍以你的經驗進行判斷?)我96年開業到現在,做房屋整修工程、興建工程甚多,實際參與案例足以做這樣的判斷。這部分跟是否接受法院囑託執行漏水鑑定並無直接關係。」、「(你在所謂參與案例中扮演如何的角色?)這都是我自己實際參與。」、「(【 請鈞院 提示系爭鑑定報告】此一鑑定報告書,主要內容是否由你親自撰寫?)對。」、「(【請鈞院提示系爭鑑定報告第5頁】第4.點記載:『漏水原因,可較為明確判斷為16號三樓浴廁地板防水層失效因而滲漏造成』,又記載:『漏水機理推測為……熱水管路滲漏』,熱水管路位在直立牆面內,而防水層位在樓板中,為何防水層失效會造成熱水自管路滲漏至樓板中?)因為最後一次的測試是同時開啟熱水的給水管,同時做浴室地板的淹水測試,所以我的報告書第四點有寫到有可能浴室的排水或者是熱水管路的滲漏,熱水管路通常會接我們熱水的出水,可能在熱水水龍頭的接頭有可能造成滲漏,這個水的滲漏會往下滲透到地板,透過施工縫做水平的滲漏。」、「(16號房屋熱水水龍頭的接頭,是否有滲漏?)這個部分必須打除才可以確定。所以我只針對最後一次淹水測試及熱水管路開啟之後造成14號樓梯間、壁面含水率呈現明顯變化做這樣的確定。」、「(【提示系爭鑑定報告第5頁】依你第4.點鑑定結果,漏水原因究竟是使用浴室之排水滲漏進樓板,還是熱水管路滲漏,亦或是無法判斷?)是否確定為漏水管路滲漏,必須打除才能確定。」、「(你於110年8月16日鑑定時,對16號三樓浴廁樓板進行放水,實際放水範圍及深度為何?)因為浴室的地板稍微傾斜,大概淹了浴室地板的一半,浴缸也有放水。」、「(【請鈞院提示今日陳報狀原證二】這是否為你與被告,於110年8月16日放水那天在鑑定現場的對話內容?【當庭播放錄音檔案一】)這個對、對、對的意思不見得是贊同的意思,只是我有聽到的意思。」、「(【繼續播放播放錄音檔案二】)是我的聲音沒錯,是我的對話。」、「(【提示原證二第1頁】被告向你稱:『自來水公司到水塔的供水管,因為我們有做壓力測試,我們發現它有管束型的滲漏』、『所以我們也有做管內監視器,抓到那個白點,你說這個我們要自己去抓』,你是否均答以:『對、對』?)因為在現場很多的事情未確定的狀況之下,在敘述事情有可能會用對、對,這是一個口頭禪,至於提到的壓力測試,還有所謂管束型的滲漏,還有管內監視器,這部分是被告請人處理的,我這邊僅供參考。我是依據我的專業判斷下去做該有的測試,既然提到管內監視器,被告的師傅有實際去測量白點的深度已經超過滲漏點的深度,所以,這個白點判斷不會是滲漏的原因,至於壓力測試,我這邊的測試方式,是第一次的時候就開冷水系統,發現沒有滲漏情形。」、「(【提示原證二第2頁】你是否向被告稱:『3樓的地板的這個漏水這個水源到底是哪裡來的,這個部分你要再去查』、『管子滲漏的現象,當然你要再進一步的判斷』?)對。這部分就是我剛剛提到的,到底是地板的磁磚漏水,還是熱水管漏水造成的滲漏,指的是這個部分。」、「(【提示原證二第2頁、第3頁】被告向你稱,伊詢問社團法人雲林縣建築師公會是否具備漏水鑑定儀器,而公會小姐告以沒有儀器時,你是否回答:『嗯』,並不否認?)公會沒有儀器,但是我有。」、「(你有什麼儀器?)管內監視器,水分子儀、熱顯像儀。」、「(在本案中你除了使用水分子儀,你是否有裝設管內監視器或使用熱顯像儀進行鑑定?)儀器的使用是輔助我們做事實的確認,管內監視器因為被告的師傅在操作的同時,我也在場,同時觀看,所以我就沒有用我的管內監視器。熱顯像儀是必須做瞬時的檢測比較有效果,我認為用水分子儀已經可以達到我確認的目的,所以本案沒有用到熱顯像儀。」、「(你剛才稱,無法分辨是否是熱水管路直接滲漏至14號房屋範圍或先滲漏16號浴廁地板再滲漏至14號房屋,為何不以熱顯像儀判斷熱水供水管內熱水流動之情形?)本公會接受鑑定,本公會為接受漏水鑑定原因,經過淹水測試的部分,已經可以確定漏水原因來自16號,至於是否要確定是否為熱水管或者其他部分的滲漏,應該進行打除做確認,不在本次鑑定範圍,另,就算確定是熱水管滲漏,仍由16號浴室地板經過施工縫滲漏到14號。」、「(你剛才稱,是對16號浴廁地板放水淹沒超過一半的面積進行測試,這並非一般浴廁正常使用會發生的情況,如何能認定原告起訴時14號房屋漏水之原因是來自16號浴廁地板放水淹沒所造成?簡單來說一般人不會把浴廁淹沒一半,你的方式非常態的測試方法?)淹水測試是我們業界在做防水最直接,也是常見的方式,至於浴室的使用水情形,並非我必須去判斷的,因為可能洗地板、洗澡,各種原因都有,造成地板的潮濕,所以淹水測試的目的在此。」、「(本件如果16號的三樓地板防水層浴廁沒有失效,就不會造成14號的滲漏嗎?)理論上是這樣。」、「(可是依照你說可能漏水原因可能是16號三樓浴廁地板防水層失效因而滲漏或熱水管路滲漏,防水層沒有失效,那裡面的水如何滲漏到其他地方?)這牽涉好幾個部分,因為防水層的施作如果是地板施作是OK的,但通常很多情形,牆壁防水層的高度不夠時,會有毛細現象一樣會滲漏,熱水的出水口通常比較低,如果防水層沒有往上做高,也有可能往上滲漏,這部分我不確定的原因是因為要打開才會知道,透過地板工作縫穿過牆壁到隔壁過去,所以是不是熱水的情形,我不是很在意的原因在這邊,因為被告的防水層沒有做好。因從現場觀察,16號三樓天花板明顯產生壁癌現象。」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70頁反面至第173頁反面)。本院爰審酌社團法人雲林縣建築師公會係由專業建築師進行鑑定,其鑑定經過及鑑定結果具一定參考價值及公信力,並經實際鑑定人即證人葉智欽建築師到庭補充詳細說明,是系爭鑑定報告及證人 業智欽 建築師之證詞,自應堪可採信。被告雖質疑系爭鑑定報告未以紅外線檢測法施測,無法正確判斷14號房屋漏水原因為何,並聲請補充鑑定等語,然依系爭鑑定報告及證人葉智欽上開證述內容,可知鑑定人即證人葉智欽建築師本於從事建築業之專業經驗與能力,至現場實地勘查4次,並進行測量、紀錄、拍照,此有系爭鑑定報告內附會勘紀錄表、漏水位置示意圖、含水率檢測紀錄、現場照片等件可參,而其於綜合客觀事證後所為之說明,並無明顯論理上之錯誤或違反經驗法則之處,核有專業與合理性,故系爭鑑定報告內容應屬可信,又防水層係位於樓板結構體與舖面層之間,倘被告16號建物三樓浴廁地板防水層妥加維護,應不致造成系爭房屋漏水之損害,因此,本院認為被告前開所辯,尚難憑採,亦無再予補充鑑定之必要。

㈣、原告請求被告應依附表所示項目修復16號房屋漏水及賠償14號房屋回復原狀修繕費用7萬0,162元,為有理由:

1、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所有16號房屋3樓浴廁間地板防水層失效,造成原告所有14號房屋裝修材損壞及後側房間靠天花板處水漬及油漆剝落等情,已如前述,顯已妨害原告對於原告所有14號房屋所有權之行使,故原告自得依前揭規定,對被告請求修繕其所有16號房屋3樓浴廁間地板防水層失效所生之漏水,以排除該漏水對原告所有14號房屋所有權之損害,又16號房屋3樓浴廁間漏水應修繕之項目,經本院函詢社團法人雲林縣建築師公會,該會以111年3月8日雲建師字第1110000191號函檢附兩造房屋漏水整修工程經費概算表(見本院卷二第196頁至第198頁)供本院參酌。對此,被告雖質疑本件不能肯定14號房屋結構體內水管有無滲漏之情形,並稱該會為計算16號房屋結構體漏水整修的費用並不妥當;且就16號房屋部分,防水整修工程依一般工程常識必須至少鋪設塑性原料,或瀝青防水層始能達到防水的效果,該會既已經載明需打除至結構體又未計算鋪設防水層之經費及項目,亦有不當等語,惟本院參以如附表所示被告所有16號房屋3樓浴廁漏水整修工程概算表,可知其臚列工項內容可分為拆除工程、防水整修工程、介面零星清潔等項,核與系爭鑑定報告所示鑑定結果大致相符,又社團法人雲林縣建築師公會所出具如附表所示經費概算表,其對於各該工項數額之認定自有反映業界行情之參考價值,應屬可採。被告上開所辯,礙難採信。準此,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就其所有16號房屋3樓浴廁間應依如附表所示工項進行修復,修復至不漏水狀態為止,自屬有據。

2、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3項及第21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4號房屋回復原狀之修繕所需費用14萬元乙節,固據其提出 程翔 室內裝修公司估價單1紙為證(見本院卷二第168頁),惟參以社團法人雲林縣建築師公會上揭函文所附14號房屋漏水整修工程經費概算表,其臚列工項包括搭架工程、木作拆除及修復工程、壁癌修復工程等項,工程經費共計7萬0,162元等情(見本院卷二第197頁),核其工項內容與系爭鑑定報告所示鑑定結果大致相符,又其對於數額之認定亦具有專業性,自有參考價值,業如前述,應認原告所有14號房屋回復原狀之修繕所需費用,應以7萬0,162元範圍內為必要費用。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4號房屋回復原狀之修繕所需費用7萬0,162元,於法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聲明請求:㈠被告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4.73平方公尺之鐵皮屋予以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㈡被告應依如附表所示之項目、單位、數量,就其所有16號房屋3樓浴廁地板防水層失效造成原告所有14號房屋牆壁滲漏水損害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㈢被告應給付原告7萬0,16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9年8月25日(見本院卷一第15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本件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等語,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聲請准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張宏清 

附表:斗六市○○路00巷00號3樓浴廁漏水整修工程經費概算表

項次

項目及說明

單位

數量

單價(新台幣/元)

複價(新台幣/元)

備註

直接工作費

壹

拆除工程

壹⒈

既有衛浴設備(浴缸、馬桶、洗臉盆)拆移

0.50

3,000

1,500

壹⒉

既有地磚及壁磚(至樑下)打除至結構體

3.00

3,000

9,000

壹⒊

廢棄物運棄(合法證明)

1.00

12,000

12,000

拆除工程小計

22,500

壹

防水整修工程

壹⒈

1:3水泥砂漿打底(地坪+牆至樑下)

M2

25.08

400

10,032

壹⒉

彈性水泥(地坪+牆至樑下)

M2

25.08

600

15,048

壹⒊

貼地磚

M2

4.48

1,200

5,376

壹⒋

貼壁磚

M2

20.60

1,400

28,840

壹⒌

浴室管路抓漏修復工程

1.00

6,000

6,000

壹⒍

衛浴設備復原安裝

1.00

4,000

4,000

壁癌修復工程小計

69,296

壹

介面零星整修及清潔

1.00

4,500

4,500

直接工作費(壹~壹)小計

96,296

壹

管理及利稅(15%)

1.00

14,444

14,444

總計

11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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