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283號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許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28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下午2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正賢
書記官林容淑
通譯蘇淑琴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零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三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容淑
法 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