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28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283號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許俊傑

吳慶展

被告 江建宏江宗達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28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下午2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正賢

書記官林容淑

通譯蘇淑琴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零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三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容淑

法 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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