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小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六小字第45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蘇嘉維 / 林彥儒

被告 黃振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490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360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張宏清

附表

-----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30,500×0.369=11,255

第1年折舊後價值30,500-11,255=19,245

第2年折舊值19,245×0.369=7,101

第2年折舊後價值19,245-7,101=12,144

第3年折舊值12,144×0.369×(1/12)=373

第3年折舊後價值12,144-373=11,771

一、原告得代位請求之金額:11,771【零件】+7,500【工資】=19,271

二、本件適用過失相抵19,271×70%=13,490(元以下四捨五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