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六小字第45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被告 黃振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490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360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張宏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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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30,500×0.369=11,255
第1年折舊後價值30,500-11,255=19,245
第2年折舊值19,245×0.369=7,101
第2年折舊後價值19,245-7,101=12,144
第3年折舊值12,144×0.369×(1/12)=373
第3年折舊後價值12,144-373=11,771
一、原告得代位請求之金額:11,771【零件】+7,500【工資】=19,271
二、本件適用過失相抵19,271×70%=13,490(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