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亡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亡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亡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即失蹤人黃㨗泰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市○○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0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黃㨗泰(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市○○里0鄰0000000號)於民國96年07月01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黃㨗泰係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其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已滿82歲,於民國93年間失蹤,迄今已逾5年,經聲請人聲請鈞院以98年度家催字第14
7號裁定准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並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於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並據調閱本院98年度家催字第147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此外,本院依職權查無相對人出入境資料、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保險等資料,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99年04月12日移署資處雲字第0990048580號函、中央健康保險局99年04月15日健保承字第0990026564號函及勞工保險局99年04月14日保承資字第09910143230號函在卷可按,聲請人之主張自堪信為真正。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為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之人,已逾80歲,此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及戶政作業電腦資料乙份附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民參字第36號卷可稽;且相對人失蹤迄今音訊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聲請人依上揭規定,自得於相對人失蹤滿3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又只知失蹤人失蹤之年份,而不知其確實月日者,可類推適用民法第124條第2項「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七月一出生」之規定推定其死亡之時(高等法院63年度法律座談會會議紀錄可資參照)。查本件相對人於93年間失蹤,因不知相對人失蹤之月日,揆諸上揭說明,推定相對人係於93年7月1日失蹤,計至96年7月1日屆滿3年,是應推定失蹤人於該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並准予依法宣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兆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月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