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2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42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楊靖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及還款證明文件影本(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2.請釋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
3.請說明聲請人投資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科風股份有限公司、和信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資料影本,如有其他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應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聲請人聲請前5年內勞保、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5.聲請人之前妻 陳綺霞 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無法提供,應陳明其身份證統一編號),並請說明其如何分擔子女扶養費。
6.聲請人之子女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7.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及聲請前2年內期間之租金支出5000元證明文件影本(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
8.每月支出生活費、健保費、電費、水費、電信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證明資料影本。
9.聲請人設於臺灣銀行帳戶於95-97年間之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並說明現存存款餘額若干。
⒑請釋明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臺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所得1元、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1062元、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113元、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1元、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62元之原因。
⒒請釋明95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
得2元、臺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1元、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278元、科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3130元、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114元、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13元之原因。
⒓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