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40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伯昆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5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伍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2月11日執行羈押,其後並於97年3月11日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其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5月1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王偉光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