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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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71號、97執字第203號、97執字第9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壹拾伍日,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壹拾伍日,與附表編號3至8所示之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3項規定,依本條例應減刑之數罪,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又該條例第1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未定執行刑者,就各罪依第2條、第4條、第6條至第8條規定減刑後,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次依該條例第12條規定,前2條關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準用第8條第3項規定。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為應減刑之罪,該2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50號判決有罪,復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120號審理,並於民國96年11月23日判決駁回上訴,於民國96年12月20日確定,且與附表編號3至8所示不應減刑之罪屬應定其應執行之罪,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尚於法有據。
二、次查,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至2所列日期犯附表編號1至2所列之罪,亦經台灣高等法院分別判決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1至2罪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法條均非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
三、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伯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士元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年11月13日至│95年9月間至│96年8月1日│96年8月1日│││96年2月25日│96年2月25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5年度毒│基隆地檢95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毒││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169號│偵字第2169號│偵字第1827號│偵字第1827號│├──┬────┼────────┼────────┼────────┼────────┤│最後│法院│台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4120號│4120號│1158號│1158號││├────┼────────┼────────┼────────┼────────┤││判決日期│96年11月23日│96年11月23日│97年1月23日│97年1月23日│├──┼────┼────────┼────────┼────────┼────────┤│確│法院│台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1158│96年度訴字第1158││決││4120號│4120號│號│號││├────┼────────┼────────┼────────┼────────┤││確定日期│96年12月20日│96年12月20日│97年2月25日│97年2月25日│├──┴────┼────────┼────────┼────────┼────────┤│是否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是│是│否│否││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有期徒刑5.5月│有期徒刑3.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禠奪公權期間│││││├───────┼────────┼────────┼────────┼────────┤││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附註│字第203號│字第203號│字第949號│字第949號│└───────┴────────┴────────┴────────┴────────┘┌───────┬────────┬────────┬────────┬────────┐│編號│5│6│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8月17日│96年8月17日│96年9月11日│96年9月11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基隆地檢96年度│基隆地檢96年度││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827號│毒偵字第1827號│毒偵字第1827號│毒偵字第1827號│├──┬────┼────────┼────────┼────────┼────────┤│最後│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1158號│1158號│1158號│1158號││├────┼────────┼────────┼────────┼────────┤││判決日期│97年1月23日│97年1月23日│97年1月23日│97年1月23日│├──┼────┼────────┼────────┼────────┼────────┤│確│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決││1158號│1158號│1158號│1158號││├────┼────────┼────────┼────────┼────────┤││確定日期│97年2月25日│97年2月25日│97年2月25日│97年2月25日│├──┴────┼────────┼────────┼────────┼────────┤│是否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否│否│否│否││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禠奪公權期間│││││├───────┼────────┼────────┼────────┼────────┤││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附註│字第949號│字第949號│字第949號│字第9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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