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九號
原告銪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敏槐 原告丙○○右原告與被告健鈺鉅運通有限公司、甲○○○、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零陸仟捌佰零捌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陸仟陸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育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B書記官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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