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07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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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107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家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己○○
戊○○
甲○○
丁○○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
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3,151
元,應繳上訴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