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672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67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玟妤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392,46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1,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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