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67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玟妤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392,46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1,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