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小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小字第33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兆豐國際證卷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當事人聲請調解而
不成立,如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起訴者,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其於送達前起
訴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419條第3項參照)
。本件被告之營業所所地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係在台中市○區
○○路一段345號14樓之1,再本件原告前向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聲請調解而不成立,此有該院臺中簡易庭調解不成立證明
書在卷可憑,而原告於調解不成立10日內起訴,依上開說明
,視為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則本件應視為已向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起訴,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
轄,另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12條有關契約涉訟之特別審判
籍規定之適用。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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