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2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文禮 被上訴人即被告 賴靜嫻
賴瑞徵 趙中善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0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四、又本件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其上記載「上訴人 林珍妮 、上訴人 楊孟青 」、「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313號判決」以及上訴聲明「一、駁回被告之聲明。二、駁回原判決。」等,均不符合提起上訴之法定程式,上訴人應於上開期限內,重行提出適法之聲明上訴狀到院。
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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