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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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2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子萱具保人謝建智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字第216號、110年度執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建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子萱因詐欺等案件,經具保人謝建智提出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李子萱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
由具保人謝建智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又被告因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案經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執字第216號指揮執行各事實,有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㈡茲因被告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委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合
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送達之通知亦未遵期於110年2月3日帶同被告到案,拘提被告亦無結果,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業已依法通緝被告等,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3月9日桃檢俊未110執助111字第1109023553號函暨所附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警員報告書、屏東地檢署通緝書等件在卷可憑。又被告及具保人收受前述通知迄今均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及被告現仍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通緝中,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及具保人2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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