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38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依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依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依璇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916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嗣因假釋後更定刑期,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經法務部重新審核,認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再行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且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者,監獄於接獲相關執行指揮書後,應依刑法第77條規定重新核算,並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辦理維持或廢止假釋;前項經維持假釋者,監督機關應通知該假釋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相對應檢察署向法院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監獄行刑法第120條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甚詳。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毒品、持有毒品、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789號、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185號裁定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5月確定,兩案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9月9日核准假釋,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916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但因出監後刑期有變更(後案再與他罪定刑,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8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經法部務重新審核,維持假釋之處分,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0月27日函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2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1份在卷可憑,本院衡酌受刑人既經法務部維持假釋,且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妙軒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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