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8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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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18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易字第189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楊挺宏被告王雅玲
吳建霖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709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主文欄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四主文欄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乙○○犯如附表編號一、三、四主文欄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編號一、三、四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甲○○為配偶關係,少年盧○慧(民國93年9月生,涉犯竊盜罪部分,另由本院少年法庭處理)為甲○○之未成年子女。乙○○及甲○○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乙○○、甲○○及盧○慧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
盜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編號1、3、4所示時間、地點,竊得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他人之物。
㈡甲○○及盧○慧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
絡,於附表編號2所示時間、地點,竊得如附表編號2所示他人之物。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乙○○、甲○○分別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告訴代理人 陳信予 、共同正犯盧○慧分別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現場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和解書、監視器影像光碟。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乙○○、甲○○就附表編號1、3、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
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被告甲○○就附表編號2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乙○○、甲○○與盧○慧就附表編號1、3、4所示犯行間;被告甲○○與盧○慧就附表編號2所示犯行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被告乙○○與少年盧○慧共同實施附表編號1、3、4犯行,被告
甲○○與少年盧○慧共同實施附表編號1至4犯行,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各加重其刑。㈢被告乙○○所犯3罪、被告甲○○所犯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
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截然不同,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全盤考量,審酌其有無顯可憫恕之事由。查被告2人所涉附表編號1、3、4之加重竊盜罪,其最輕法定刑度為有期徒刑6月,而被告2人所竊財物均屬食品或日常生活用品,單品價值非鉅,且被告甲○○已完全賠償告訴人損害(如下述),又被告2人行為時屬國內COVID-19疫情嚴重流行之際,國人經濟狀況及日常生活多受非輕之影響,屬公眾週知之事實,本院綜酌上情,認就被告2人所犯附表編號1、3、4之行為客觀上確有情輕法重之失衡情形,而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爰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㈤爰審酌被告2人恣為竊盜犯行,顯然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
,惟念被告2人犯後坦承罪行,兼衡以被告2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查附表所示被告2人竊得之物均為其犯罪所得,因被告甲○○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原價購回所竊商品並另賠償新臺幣3萬元與告訴人,有卷附和解書可稽(偵字卷第87頁),考量被告甲○○賠償金額已倍逾其等犯罪所得之市場價值,倘若再就附表所示「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本院認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淑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
編號告訴人竊盜時間、地點及方式主文1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潤發公司)乙○○、甲○○及盧○慧於111年3月4日21時1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下稱大潤發中壢店),徒手竊取如下列「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物,未於自助結帳機台結帳即離去。乙○○成年人與少年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甲○○成年人與少年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犯罪所得①大拇指抽取式衛生紙1包②柔情廚房紙巾(60組)6包③台灣大湖一號草莓(約300g)1盒④宗家府泡菜(200g)1個⑤75%抗菌酒精(4公升)1罐⑥冷藏肉-國產雞棒棒腿1盒⑦冷藏肉-豬胛心肉塊1包⑧冷藏肉-雞里肌肉1包⑨得意的一天葵花油(3.5L)1罐⑩依必朗抗菌洗手露(630ml)1罐編號告訴人竊盜時間、地點及方式主文2大潤發公司甲○○及盧○慧於111年3月5日15時20分許,在大潤發中壢店,徒手竊取如下列「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物,未於自助結帳機台結帳即離去。甲○○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犯罪所得①唯潔雅抽取式衛生紙1包②柔情廚房紙巾(60組)6包③背心袋(特大)2個④台灣大湖一號草莓(約300g)1盒⑤冷藏肉-國產雞棒棒腿1盒⑥冷藏肉-豬胛心肉塊1包⑦75%抗菌酒精(4公升)1罐⑧卡迪那波浪洋芋片台式三杯雞1包⑨卡迪那波浪洋芋片日式炭火燒肉1包⑩優生酒精濕巾40抽-超厚1包⑪新安堂酒精消毒液1罐⑫新東陽精緻豬肉鬆1罐⑬冷藏肉-雞里肌肉1包編號告訴人竊盜時間、地點及方式主文3大潤發公司乙○○、甲○○及盧○慧於111年3月6日19時59分許,在大潤發中壢店,徒手竊取如下列「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物,未於自助結帳機台結帳即離去。乙○○成年人與少年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甲○○成年人與少年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犯罪所得①春風抽取衛生紙1包②柔情廚房紙巾(60組)6包③背心袋(大)1個④金品鍋貼(280g)3包⑤直採美國冷藏安格斯牛肩燒烤片1包⑥冷藏肉-豬胛心肉塊1包⑦冷藏肉-雞棒腿切塊(1.8kg)1包⑧通用瓦斯罐(3入)1組⑨卡迪那波浪洋芋片台式三杯雞1包⑩依必朗抗菌洗手露(630ml)1罐⑪75%抗菌酒精(4公升)1罐⑫Biore淨嫩沐浴乳1罐⑬百利爐具/鍋具專用菜瓜布1個⑭TELITA日式和風鍛條毛巾1包⑮優生酒精濕巾40抽-超厚1包編號告訴人竊盜時間、地點及方式主文4大潤發公司乙○○、甲○○及盧○慧於111年3月10日20時56分許,在大潤發中壢店,徒手竊取如下列「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物,未於自助結帳機台結帳即離去。乙○○成年人與少年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甲○○成年人與少年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犯罪所得①春風抽取衛生紙1包②可麗舒廚房紙巾1包③背心袋(特大)1件④冷藏肉-國產雞棒棒腿1包⑤桂冠魚卵卷(120g)2包⑥大拇指黃金脆薯(800g)1包⑦冷藏肉-豬胛心肉塊1包⑧75%抗菌酒精(4公升)1罐⑨通用瓦斯罐(3入)2組⑩新安堂酒精消毒液1罐⑪海瑞原味豬肉貢丸1包⑫依必朗抗菌洗手露(630ml)2罐⑬TELITA日式和風鍛條毛巾1包⑭優生酒精濕巾40抽-超厚2包⑮大拇指男德絨保暖T1件⑯老船長豆鼓鰻(100g)1組⑰ 李錦記 甘甜滷醬油1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