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勞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沈克勤 再審被告勇士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魯慶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院104年度勞再易字第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800元(計算式:480,000元+18,800元=498,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8,100元,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張志全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書記官羅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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