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09號原告 陳美華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 律師被告九鼎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永宏 訴訟代理人 劉兆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三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書記官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