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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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勞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再易字第5號再審原告 沈克勤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勇士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0月13日本院104年度勞再易字第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聲明請求廢棄上開確定判決,並命再審被告給付再審原告新臺幣(下同)48萬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18,800元,故本件再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98,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