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31號原告 李陳碧珠 訴訟代理人 李芃潔 被告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被告 李東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 律師複代理人 周明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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