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80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冠宏
呂依庭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519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簡字第157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冠宏、呂依庭因賭博案件,前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因被告2人均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解怡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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