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3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3122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03號,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544號,移送併辦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2729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陳健順法官邱同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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