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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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1364號抗告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丙○○原名 許財旺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怡欣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撤銷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81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於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假扣押事件,經原法院以94年度裁全字第6502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本案訴訟已經原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235號判決、本院95年度重上字第274號判決、最高法院96年6月22日96年度台上字第1371號裁定,判決抗告人敗訴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原法院上開假扣押裁定,並提出最高法院上開裁定為證,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與准許。原法院裁定上開94年度裁全字第6502號裁定撤銷之,核無違誤。
三、抗告意旨略謂其已於96年8月1日對本院95年度重上字第274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系爭假扣押之原因尚未消滅,求予廢棄原裁定云云。
查本件抗告人即債權人本案訴訟業經判決敗訴確定,有上開裁判可按,且為抗告人所不爭執(見抗告狀記載)。抗告人對兩造間上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乃另一新訴,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連正義法官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姚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