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48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泳豐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泳豐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
法官何一宏法官謝昀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書記官楊竣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