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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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3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文輝選任辯護人林伸全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7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文輝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1審、第2審以3次為限,第3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案被告詹文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
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102年10月4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
㈡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103年1月3日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
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有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 甲基 安非他命及轉讓海洛因等犯行,且有證人即購毒者 詹天來 、 魏呈閔 、 陳志信 、 許順合 、 賴宜鋒 、張鑽焮等人之證述,以及共犯 洪淑真 之供述可證,並有通訊監察譯文及扣案行動電話等可佐,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及第8條第1項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92年間曾因逃避強制戒治之執行而遭通緝,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0頁),則被告面對本案所涉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7年以上等重罪,當有逃亡之可能。從而,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繼續存在,應自103年1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已當庭諭知)。
三、另被告詹文輝於本院審理期日以言詞提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並表示:被告已坦承檢察官所指之全部犯行,知道做錯事情,將坦然面對、絕對不會逃亡,被告雙親身體不好,希望能回去安排小孩往後之生活等語(見本院卷第202頁背面)。然查,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已如前述,不能因具保使之消滅;而被告家庭狀況如何,核與本院羈押原因無關。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淑惠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