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撤緩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撤緩字第1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其緩刑宣告(101年度執保字第242號、102年度執聲字第1708號),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受刑人姓名黃勝「為」均係誤載,均應更正為黃勝「」。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依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茲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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