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田鴻鈞 律師被告甲○
丁○○丙○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九五號、第一九八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證據均詳如原告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均聲明駁回原告之訴,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明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慧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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