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9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慶文
黃嘉政黃士騰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謝宜雯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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