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76號聲請人 王宇婕 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撤銷。
理由本院前於民國101年11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10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並補正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影本、現職工作狀況,及釋明居於現址之法律關係,該裁定於101年11月1
5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稽,然聲請人迄至101年11月25日仍未補正,本院乃據此為由,遂於101年11月28日,駁回聲請人之更生聲請,並於101年11月29日公告。惟查聲請人已於101年11月28日補繳郵務送達費及具狀補正上開文件,此有繳費收據及民事陳報狀在卷可查,是聲請人確於上開駁回裁定生效前補正上述費用及文件屬實,該駁回裁定自有未洽,爰依職權撤銷之。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王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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