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護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延長保護安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護字第300號抗告人B625F(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對照表)相對人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9日就101年度司護字第300號延長保護安置事件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抗告人迄未繳納,故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