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88號原告 董貞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智婷蔡順伏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使本院無法據以核定訴訟費用並裁定命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以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被告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即請求被告給付之內容,若為金錢,則應表明正確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等)。
二、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如係請求被告給付金錢,則表明金錢數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之價額或金額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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