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1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智滿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李智滿於101年11月30日改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智滿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101年11月30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同案被告吳權穎否認犯罪,被告李智滿於審理時一再迴護被告吳權穎,其二人是否共同犯罪,仍需調查證據,且所犯罪名亦有疑義,為免判決歧異,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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