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62號原告 黃秀蘭 被告莊 吳枝鳳 即吳枝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2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0,79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1份併相關證物。
二、特此裁定。又本件訂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10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審理,兩造應自行到庭,併此通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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