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全字第85號
聲請人 林歐秀蘭
林家有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聲請假扣押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是本件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假扣押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書記官李庭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全字第85號
聲請人 林歐秀蘭
林家有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聲請假扣押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是本件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假扣押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