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全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全字第85號

聲請人 林歐秀蘭

林家有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聲請假扣押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是本件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假扣押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書記官李庭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