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420號
上訴人 簡毓宏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魏漢屏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壹萬壹仟伍佰伍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壹佰參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