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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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883號

原告 林鈺璇

被告 戴瑜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原訂民國113年7月19日宣判,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調查,故為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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