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中小字第883號原告 林鈺璇 被告 戴瑜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原訂民國113年7月19日宣判,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調查,故為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敏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