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漢忠
當事人間108年度湖簡字第1428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08年10月1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莊達宏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法官宣示判決,並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記載如下,不
另做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01,771元,及自民國93年11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43%計算之利息,又自民國93年
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88年12月24日起成立消費借貸契約,
債款金額新台幣450,000元,迄今被告尚有如主文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給付。
二、原告已經提出借據及放款帳戶交易明細可證,可以相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原告請求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蔡志宏
書記官莊達宏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