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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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481號
原 告 王洧釧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耀漢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之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