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營小字第811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棠
訴訟代理人 廖偉丞
被 告 蘇朝煬 即 蘇俞龍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營小字第81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
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048元,及自民國108年6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300元,其餘由
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雖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72,286元,然其中59,086元
為零件,依法自應計算折舊部分,依行政院公佈之固定資產耐用
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計算,汽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系爭車
輛出廠至事故發生日已超過5年,自應扣除折舊,上開零件部分
折舊後為9,848元【計算式:59,086元÷(5年+1)≒9,848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據此,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23,048元部
分【計算式:零件9,848元+工資7,000元+補漆6,200元=23,04
8元】,為有理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黃玉真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