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8年度營簡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營簡字第141號
原   告  陳榮財
       陳榮發
       陳榮進
被   告  吳明學
       楊可婕
       陳溥樑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史竣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08
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共有臺南市○○區○○○段○○○○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惟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於系爭土
地上興建水溝(下稱系爭水溝),侵害全體共有人之使用收
益權,爰依民法第821條、第76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拆除系爭
水溝。並聲明:被告應將臺南市○○區○○○段○○○○號土
地上之水溝拆除回復原狀。
二、被告等則以:依土地法第34之1條之規定,被告持有之系爭
土地面積已逾2分之1,且共有人數亦超過半數,經共有人決
議設置排水溝應屬合法。又系爭水溝係為了排放汙水、蒐集
雨水而設之公共設施,一旦拆除將造成積水或環境衛生問題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系爭水溝坐落於系爭
土地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土地登記謄本、現
場照片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會同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勘
驗現場測量屬實,並製有108年3月12日勘驗筆錄、現場照
片及佳里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等件附卷可稽,堪認
為真實。
(二)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各共有人對
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民法
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21條本文定有明文。此乃所有人
於其所有權被占有標的物以外之方法妨害時,對於妨害具
有除去支配力者得請求其除去之權。其構成要件為:行使
此請求權之人須為所有人;須有所有權之妨害。然所有人
對此妨害,於法令上有忍受之義務或無妨礙其所有權之行
使者,即無不法,所有人自無從請求排除此妨害。查被告
雖未經原告同意即興建系爭水溝,然查系爭土地之共有人
有7人,被告4人已超過共有人之半數,且其應有部分合計
亦超過半數(70760分之37779),依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
定,被告依法決議系爭土地興建系爭水溝,於法有據,並
無不法,原告有忍受之義務,自不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
中段請求被告拆除系爭水溝並回復原狀。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21條請求被告拆
除系爭水溝並回復原狀,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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