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32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上列上訴人因恐嚇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32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
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另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屬上揭所列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各罪之一,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蘇隆惠法官李正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