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137號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丙○○被告丁○○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123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謝靜恒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