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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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訴字第2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26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五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八四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台上字第九八二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甲○○於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具狀上訴,惟未載上訴理由,經原審法院依法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因寄存送達,至九十七年三月二日始發生送達之效力,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四九頁),則被告甲○○應於九十七年三月七日前補正上訴理由,惟被告甲○○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與說明,其上訴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蔡長林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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