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聲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五五四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附表所示各罪,犯罪行為之時間及判決確定之日期,均係在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之後,故定應執行之刑時,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有關定應執行刑之法律規定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合先敘明。
二、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王明宏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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