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6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605號原 告 李溪薇 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 律師 黃翊華 律師被 告 四知堂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超文 訴訟代理人 陳坤松 周妙姿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為系爭原木桌所有權人之證明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官詹駿鴻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書記官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