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6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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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605號
原   告  李溪薇
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 律師
       黃翊華 律師
被   告 四知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超文
訴訟代理人  陳坤松
       周妙姿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為系爭原木桌所有權人之證
明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書記官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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