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小調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調字第379號
原   告  林發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俊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補正正
確訴之聲明及提出被告戶籍謄本,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二、原告起訴狀中訴之聲明關於利息請求部分記載欠明,原告應
  具狀陳報向被告請求利息之利率計算為何,並補正正確訴之
 聲明。
三、提出被告黃俊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請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修車費用統一發票影本、
  蓋有車行店章之估價單影本(工資、零件應分別列計)。
五、原告如非受損車輛行車執照上所載之車主,另應提出本件車
  損部分之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
六、陳報本件受損車輛維修費用是否已由保險公司支付或賠付原
  告,如是,請陳明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
七、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
  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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