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小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字第2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粘美蓉金犬寵物用品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志揚 間請求返還補習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7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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