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移調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調解筆錄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九十五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1號因95年度交易字第
376號公共危險等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下午12時07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連育群書記官田世杰調解委員蔡進義朗讀案由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陸萬伍仟元整,其給付方法為於民國95年7月25日給付壹萬伍仟元予聲請人,餘款伍萬元部分則分別於95年9月30日、95年10月30日共分兩期,各給付兩萬伍仟元予聲請人,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願撤回95年交易字第376號過失傷害告訴。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田世杰法官連育群上列筆錄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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