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更㈠字第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更㈠字第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事件審理單
一、本件訂於八十九年四月十日上午十時於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準備程序,通知兩造到庭。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者,請提出委任狀,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
二、通知兩造於文到十日內就附表所示不爭事實及爭議部分整理爭點提出準備書狀,該書狀應逐項分段記載,不得概括引用原有書狀或言詞之陳述。並以繕本或影本及附屬文件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附表不爭之事實部分:
爭議部分:
㈠事實上之爭點:
㈡法律上之爭點:
㈢各種證據上之爭點:
㈣其他各種攻擊或或防禦方法之爭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受命法官發文書記官辦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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