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重上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重上字第三一二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秦玉坤 律師被上訴人兼繼承人 柯水旺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號四樓被上訴人繼承人 柯景文 住
柯姵如 住 柯佩杏 住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柯水旺、柯景文、柯姵如、柯佩杏為被上訴人 李珍嬡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查明柯水旺、柯景文、柯姵如、柯佩杏為被上訴人李珍嬡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謄本可證,該等繼承人應即與上訴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陳筱珮法官彭昭芬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
書記官黃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