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易字第54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五四二四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即蕭家誠)戊○○被告乙○○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七六二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一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家誠、戊○○及乙○○三人共同經營中華豪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公司),均明知該公司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間改組時,週轉能力已陷於窘境,意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年七月間由戊○○出面,隱瞞前開資力不足之事實,向唯一服裝行負責人甲○○之夫丙○○詐訂該公司所經營豪大牛排館員工制服一批,價金合計新台幣(下同)廿九萬二千二百七十元,致使丙○○、甲○○等人陷於錯誤,依約陸續交付完工之制服。 嗣豪 大牛排館所給付之支票屆期不獲兌現,被害人等始知受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又「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罪,係以行為人於客觀上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並於行為之初,即已意圖為不法之所有或意圖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為其構成要件。又債務人於債之關係成立後,如有債務不履行之情形,在一般社會經驗上可能之原因甚多,縱令出於惡意而有遲延給付或不為給付之情事,苟無足以證明其債之關係發生時自始故意藉此從事財產犯罪之積極證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仍不得僅以債信違反之客觀事態,推定債務人自始有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之犯意」,最高法院著有八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四八九五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詐欺犯行,無非以告訴人之指述,及被告等亦均自 承渠 等經營之公司於八十七年六月間資力即已陷於窘境,且該公司嗣後退票金額高達一千六百餘萬元,交易時並未向告訴人陳明資力窘迫之情形等情,此外並有送貨單影本、退票紀錄明細等文件在卷可稽,由是足見被告等於本件與告訴人進行交易時,實已無力支付貨款,且就此一資力情況亦未事先知會告訴人,使之可以週詳考慮是否交易,被告等主觀上自難認無不法意圖,且客觀上亦難認未施以詐術,為其論據。惟訊據被告等三人固不諱言向告訴人訂購員工制服一批及支票未兌現等情,惟均堅決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伊等所經營之中華公司,訂貨當時雖週轉困難,然尚在營運中,總希望能將公司經營起來,後來景氣不佳,訂購之衣服亦僅發出一部分,而無法如期付款,乃係遭他人倒帳,最後支撐不住,只好倒閉,伊等確無詐欺之意等語置辯。經查:
㈠被告所經營之中華公司係一連鎖牛排加盟店,中華公司對加盟者須提供員工服裝
等,業據被告蕭家誠供明在卷(詳參原審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訊問筆錄),並有加盟合約書一份在卷可按,又告訴人自承:將衣服送至各加盟店時,各分店均有正常營運等語(詳參原審八十八年六月廿三日訊問筆錄),並有送貨單在卷可參。
㈡又既告訴人送貨當時各加盟店尚在營運中,則被告依合約所載自應對加盟店提供
員工所需要之制服,自屬當然,再,該批衣服,上印有「豪大牛排」之標誌,業據原審勘驗明確,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按,足見被告當時仍基於營運之需要而為訂貨,果被告等確有詐欺之犯意,其等大可要求告訴人不必印上該標誌,而使該批衣服日後可再為利用或變賣,以獲得不法利益,況被告等於本院審理時均供稱:願意將上開衣服返還告訴人,但因衣服上印有「豪大牛排」,告訴人不願接受等情,而此一情形復為告訴人所是認,堪認被告等無由訂製衣服以獲得不法利益之意圖。
㈢復以該批被告訂購之衣服,尚有休閒服四百件、廚師服十八件在被告處,有上開
勘驗筆錄在卷可按,亦核與被告所辯後來景氣不好,僅發一部分等語相符,緃被告於訂貨當時週轉己見困難,被告等人亦不否認,惟經營生意本是瞬息萬變,以被告等人當時既猶確在營運中,焉有不希望將公司導向正規,且既尚在經營是否能起死回生,任何人均無法預測,況被告乃基於營運需要而為訂購,自尚難僅因被告訂貨當時亦有週轉困難,即推論其已無清償能力而有為自己不法之意圖。綜上,被告所辯,應可採信,尚不能僅因被告事後遲延給付或拒絕給付貨款,即認被告自始即有詐欺之故意,此外,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詐欺犯行,從而原審依前揭說明,依法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核無不合,公訴人以被告等經營之公司財務有困難一節,認被告等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四、至移送被告蕭家誠併辦部分(即八十八年度偵字七六八九號),既本件已為無罪之諭知,自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自應退回檢察官另行偵辦。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弘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常尚信
法官盧彥如法官周占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